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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第壹階段律師該怎麽做

第壹,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告知家屬的關懷,給予心理上的安慰;第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給他分析案情和權衡利弊,幫助他對案件有系統正確的認識,緩解因疑惑帶來的不安;第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與之核對案卷材料所述的情況是否屬實,找出案件中的疑點或矛盾之處。在偵查階段,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獲取相關重要的信息,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通過幫助犯罪嫌人對案情有清晰的認識,爭取立功機會,爭取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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