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刑事拘留,建議盡快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權益。律師可以幫助被拘留者了解他們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援助,必要時在法庭上代表被拘留者。
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1,適用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2.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或者辨認的;
3.犯罪證據指向明確;
4.企圖自殺、逃跑或者逃跑的;
5.妨礙作證;
6.真實信息和未識別的;
7.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羈押期限屆滿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