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訴的條件是什麽?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確有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無罪,或者無罪而有罪;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壹罪數罪、數罪並罰,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只要上訴權主體不服壹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引起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只有在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