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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律師才知道案情。

1.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所以,光是理解這個規律是不需要經過什麽手續的,但其實很難,也沒那麽簡單。

2.說到限制,無非是檢察院議事規則第151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貪汙賄賂犯罪等兩人以上的重大、復雜的* * *案件,可以在五日內安排會議的具體時間。”

3、當然可以直接了解案情,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妳可以轉達妳家人的問候。

4.對於“案件情況”的界定,根據《檢察院議事規則》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超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授權範圍,或者違反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的,在場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有權停止或者中止會見”。

第九十六條“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而且每個地方都會有壹些所謂的“律師會議規定”,那就按地方規定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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