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說到限制,無非是檢察院議事規則第151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貪汙賄賂犯罪等兩人以上的重大、復雜的* * *案件,可以在五日內安排會議的具體時間。”
3、當然可以直接了解案情,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妳可以轉達妳家人的問候。
4.對於“案件情況”的界定,根據《檢察院議事規則》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超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授權範圍,或者違反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的,在場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有權停止或者中止會見”。
第九十六條“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而且每個地方都會有壹些所謂的“律師會議規定”,那就按地方規定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