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我院院長批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凡故意隱瞞真相的,要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