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正在調查中,只能委托律師會見。調查期結束後,家屬可以見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看守所條例》第三十四條罪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要求會見,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罪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的近親屬或者外國籍罪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駐華使館領館人員會見和通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第三十五條會見罪犯每月不得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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