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條羈押期間為被羈押人提供的生活用品,由看守所清點登記,移交被羈押人。非生活必需品,看守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五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權利,在押人員與他人的通信不受檢查或者扣押。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通信管理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在押人員參加入學考試、生育子女、近親屬病危或者死亡的,在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請假。
向看守所提出請假申請,由看守所審查,並報羈押決定機關批準。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在被羈押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後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離開看守所的決定。
被拘留者離開住所的時間不包括在拘留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