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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可以探視嗎?

法律主觀性:

刑事拘留是在審判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便於司法機關偵查案件。

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家屬探視。如果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詢問指控的罪名。但是,律師會見不是拜訪。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由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委托,還必須持有律師執業許可證和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罪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應當經辦案機關批準,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罪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的近親屬或者外國籍罪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駐華使館領館人員會見和通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辦法》第三十五條每月會見罪犯不得超過壹次,每次會見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不得超過三名近親屬。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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