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後,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申訴材料;
4.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要求偵查機關解除強制措施的,有關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