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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通常會有幾次訊問。

法律分析:沒有規定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律師作為辯護人,才能在判決生效前會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不能會見、交流。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需要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提供應對策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應當根據釋放通知書向被拘留人出具釋放證明,立即釋放。

第壹百二十九條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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