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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請律師管用嗎

刑事拘留壹般情況下是公安機關認為其有嫌疑,拘留後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此時請律師是有壹定作用的,壹旦檢察院提請逮捕,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還能夠為其辯護。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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