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通俗地說,就是解除關押或者不關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逮捕前後均可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是否能夠取保候審,取決於當事人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而不是取決於是否請律師。當然,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專業分析,還可以代為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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