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對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如果發現扣押的物品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釋放並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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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