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吧。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並送達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單位,由被拘留人的家屬簽字。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被處罰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