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司法判決,用於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會見可以分為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會見和審判結束後的交付執行,而被執行的罪犯剩余刑期不到三個月,所以在看守所服刑的家屬可以直接見面,不用送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