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查閱法院刑事檔案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