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報案的時間,案件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當時的氣候,以及報案人員的基本情況。
(2)現場保護人員的基本情況,到達現場的時間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及保護過程中所發現的情況。
(3)參加勘查人員和見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4)勘驗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勘驗的程序。
(5)現場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圍的環境,現場中心處所及有關場所,勘查所見到的情況。
(6)罪犯的遺留物和痕跡的詳細情況,以及在現場所見到的反常現象。
(7)說明采取的物證.(包括物品和痕跡)、書證的名稱、數量;說明現場拍照的內容、拍照的數量;說明繪制現場圖的種類和數量。
二.檢查筆錄。其內容包括:檢查的時間、地點,檢查人員的姓名、職務,被檢查人以及見證人的基本情況,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結果等。需要註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檢查時,偵查人員與審判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這種情況也應如實反映在筆錄中。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