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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幾天會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申訴。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投訴後壹個月內告知投訴人是否立案偵查。在決定是否立案之前,壹定要聽聽控告人的當面陳述。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請求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接到申訴人的復查請求後,應當填寫申訴復查登記表,在15日內完成復查,並將復查意見答復申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負責法制工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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