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貢獻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涉嫌犯罪的壹項或者數項決定不起訴、不起訴。依照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