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