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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後多久才能批準逮捕?

刑事立案後,壹般會在七天內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壹,它不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除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且符合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外,還將被逮捕人羈押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正確、及時地運用逮捕措施,可以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重要作用,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者繼續犯罪,有助於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確認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逮捕是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如果采用濫捕、錯捕、濫捕的方式,就會傷及無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損害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權威,損害公安司法機關的威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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