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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必須簽署刑事諒解?

法律分析:刑事諒解書是單方簽發的壹種法律文書,屬於單方行為。只要出具,不需要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諒解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已經達成和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可以賠償也可以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刑事諒解書壹般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到法院宣判之間完成,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所以諒解書的重點應該是明確表示被害人已經理解,同時被害人請求免除追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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