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被告單位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是,被指控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或者知道案件情況並有義務作證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確定訴訟代理人有困難的,被告單位可以委托律師以外的其他單位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不得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者被指控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的辯護人。可見,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只是代表被告單位行使訴訟權利的人,而不是被告。因此,a項是錯誤的。b項正確。《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沒有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到庭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訴訟代表人是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到庭;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請求人民檢察院另行指定訴訟代理人;(2)訴訟代理人是其他人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出庭。因不允許黃擔任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故C項不正確,D項正確。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