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這種獨立不僅是相對於公訴人、法院而言的,也是相對於被告而言的。
辯護人存在的意義,壹方面是在訴訟活動中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另壹方面也是對所謂整體司法活動的監督和制衡。
辯護人獨立訴訟地位的確定是為了解決壹個問題:在犯罪嫌疑人已經供述的情況下,還要不要辯護?妳想要壹個辯護人嗎?
如果妳認為辯護人只是嫌疑人的代言人,那就按照嫌疑人的意願進行辯護。那麽,如果嫌疑人認罪,就不需要辯護,也不需要辯護人。
這種現象會帶來壹個問題: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威逼利誘迫使被害人坦白,或者被害人自己出於恐懼或者絕望甚至包庇某些人而坦白。
因此,需要賦予辯護人獨立的訴訟地位,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證據。
以上是如何理解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獨立辯護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