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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的獨立辯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這個獨立不僅僅是相對於公訴人、相對於法庭,也是相對於被告人的獨立。

辯護人存在的意義,壹方面是為了維護個案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活動中的訴訟權利,另壹方面,也是對所謂整體的司法活動的監督與制衡。

辯護人的獨立訴訟地位的確定,就是要解決壹個問題:在嫌疑人已經認罪的情況下,還要不要辯護?還要不要辯護人?

如果認為辯護人只是嫌疑人的代言人,遵從嫌疑人的意誌進行辯護。那麽,嫌疑人認罪的情況下就不需要辯護了,也就不需要辯護人了。

這種現象會帶來壹個問題:司法機關可以通過逼迫或利誘迫使被害人認罪,或者被害人自己內心出於恐懼或者絕望甚至包庇某些人而認罪。

所以要賦予辯護人獨立的訴訟地位,獨立的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證據。

以上就是對刑事案件中律師獨立辯護權要怎麽理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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