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被刑警帶走屬於刑事拘留,家屬會在近期收到拘留通知書,上面會註明當事人涉及的罪名以及看守所所在的看守所;建議盡快委托律師見面,了解案件具體情況;
2.拘留後,人民面臨檢察院的逮捕。如果有壹定的犯罪事實,檢察院大概率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補充材料後,移交檢察院正式審查起訴。檢察院準備好了,就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最後,被告面臨法院的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警抓人後的流程是怎樣的?
1.有權進行24小時拘留、訊問、犯罪調查和記錄;
2.認為犯罪證據成立的,應當送看守所;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