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被拘留後能否見到家人?
1.刑事拘留後,被拘留者不能會見其親屬。但可以委托辯護人會見交流,會見要求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二。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久?
1.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2.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後,被拘留人不能會見其親屬,但可以委托辯護人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