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和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偵查終結是偵查過程的最後階段,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結案:?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決定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2.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已經通過調解解決;
3.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已經執行完畢;?
4.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只要符合判決、調解、撤訴三個民事訴訟結案條件中的任何壹個,就可以結案。
如果對結果不服,可以上訴,但是不能當庭上訴,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對不服的結果再次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