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權討回自己的公道,所以他可以向法院遞交訴狀,可以讓被告付出應有的代價,所以他有權讓這個嫌疑人成為被告。
之所以成為原告,是因為他無法承受來自被告的傷害,也就是被告已經對自己構成了刑事犯罪,所以要讓他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償還壹份罪責。
原告要收集證據,確認壹些證言,讓自己知道被告人犯罪的信息,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然後把這些公開的犯罪證據變成維權的資格證明。
被告總是很狡猾。他不會承擔原告給他的壹些罪,所以他會爭取自己沒有犯罪,所以這是訴訟中的壹種打。
如果原告的證言不能將被告繩之以法,原告的證據不能使被告承擔刑事責任,那麽本案就不成立,將移交法院進行二次上訴。
所以原告必須確定這個人物是他的被告,也就是對他實施犯罪的人,所以只要確定他不是嫌疑人,而是已經成為真正的罪犯,那麽直接找證據就可以了。
而且原告律師不會放過被告的各種犯罪意圖,所以會根據被告的壹些證言來判斷他有沒有犯罪事實,判斷他隱藏犯罪的部分是哪壹種認知。
法律公正嚴明,他不會放過任何壹個罪犯,所以原告不需要擔心,直接讓自己的證據讓被告承認罪行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