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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講解由於案件需要進行異地傳喚要怎麽做

協助調查的專業術語是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的人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警察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異地傳喚相關人士了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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