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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列出壹份免責清單

勝利是最重要的。

真相不是不重要,而是真相與律師無關。

贏了並不意味著兇手就逃脫了責任。

理論上,只要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對方侵害,律師就會把對方的侵權意圖全部打出來,這叫勝訴;其實只要完成了委托人在簽訂協議時提出的要求,就叫勝訴(比如應該判死刑的得到死緩,應該按照平均數額賠償的按照最低數額賠償等等。).當然,如果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是幫我脫罪,那麽我真的脫罪就叫勝訴。

對於壹個殺人犯來說,事實是他殺了人。他的律師沒說他沒殺人。

事實擺在那裏。

他的律師想為他開脫這個兇手,通常會指出對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個兇手殺了人,也就是妳不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殺了人,不是我的當事人沒殺人,律師永遠不會證明自己清白。清白不需要證明。

如果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我殺了人,那麽我律師的職責就是盡力證明對方證據不足,而不是證明我沒有殺人,更不是為了正義而主動揭發我,向對方提供我殺人的證據,從而將我繩之以法。

如果我的律師按照最後壹條規則行事,他就不是律師,而是調查員。在法律事務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責任,而不是我們所有人聯合起來找出真相。真相是調查者的事,不是原告當事人的事,不是被告當事人的事,也不是法官的事——說壹句話:法官的職責是客觀判斷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證據是否真實,而不是查明真相。說白了,法官的工作就是看妳們倆誰能受得了。

所以,涉及真相的部分只在警方的偵破和預審中,其他地方沒有,與他人無關。

受賄枉法的情況是另壹個問題,不屬於壹般的理論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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