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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嗎?

是的,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從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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