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婚姻、身份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除外。
此外,意見明確了律師調解的工作模式和範圍,實現了律師調解從人民法院、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協會到律師事務所的全覆蓋,並對律師調解的範圍和經費保障機制作出了新的安排。這樣可以及時解決民商事糾紛,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