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意見》規定,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此外,根據《意見》對律師調解工作模式、範圍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將律師調解從人民法院、縣級公***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協會至律所,進行全覆蓋,並對律師調解範圍及經費保障機制作出新安排。這能及時化解民商事糾紛,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