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贈送的物品限於:生活用品及現金、學習書刊;
《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罪犯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物品,必須由看守人員檢查;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每月會見罪犯不得超過壹次,每次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