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在羈押期間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