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刑事拘留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親屬探視,但可以委托辯護律師會見。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收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律師法》也明確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所以如果家屬被刑事拘留,原則上不能探視,只能委托律師會見。法律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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