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應當實行列舉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