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註意的是,刑事拘留是壹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可以采取以下刑事拘留措施: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