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進行證據收集,應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經申請後,進行調查舉證的,需要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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