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律師程維維為您解答:《規定》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並安排律師閱卷。不能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安排其閱卷。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檢察公開的有關規定,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臺,配備快拍、復印、刻錄等必要設施,盡可能為律師閱卷提供便利。律師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設立的專門場所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當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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