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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

根據《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保障律師執業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作為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行使了以下重要權利:

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有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向檢察機關申請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的證據;

有權調查和收集證據;

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與履行國防職責有關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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