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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

依照《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以辯護律師身份介入刑事訴訟程序中,並行使如下重要權利: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有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申請檢察機關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

調查取證權;

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其他與履行辯護職責相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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