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將視情況對其予以刑事拘留。三天後提交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壹至四天。檢察院壹般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對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逮捕時可以延長至壹個月。拘役壹般十幾天,最長37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情況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在逃犯罪等。,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
公安階段的時間壹般在兩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的有八個月。
2.案件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撰寫,案卷和證據移送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項目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結束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畢後,會寫公訴書,向相應法院提起公訴。也就是壹般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最長的會達到五個月。
3、法院審判是二審終審制,壹審是在法院受理審判並宣判後壹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的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人員,可以再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