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後,被拘留人的親屬、親戚、律師應盡快與警官聯系。辦案的偵查機關應當在妳的家屬被拘留後的24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寫明拘留的理由和拘留的地點,送達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建議家屬主動聯系辦案公安機關,可以主張拘留通知書不要郵寄,由犯罪嫌疑人親屬直接到公安機關簽收。壹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自己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都會同意這種正當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見見負責的警官,盡可能多的獲取信息,同時盡量不要傳播家屬被拘留的信息。如果公安機關仍不同意家屬要求直接簽收拘留通知書,那麽家屬應立即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時了解案情,研究對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