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再審的法定條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上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