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派專人將判決書直接交給被告或其家屬簽字。
2.受送達人無理拒絕接受判決書的,應當將判決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
3.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為服務。
4.在郵局用掛號信把它送給收件人。
5、通過服務單位或監獄。
6、在法院公告欄或報紙上刊登公告,經過60日視為送達。
獲得刑事判決:
1.通過法院獲取:家屬可以直接去作出判決的法院,拿著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通知書,申請刑事判決;
2.通過律師獲取:家屬委托律師的,律師可以代委托人領取刑事判決書;
3.郵寄:家屬可向法院申請郵寄判決書,法院核實身份後可將判決書郵寄給家屬;
4.通過電子化手段:部分法院支持電子化訴訟服務平臺,家屬可通過該平臺在線查詢或下載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家屬可以通過法院直接送達、留置、委托其他醫院送達、郵局掛號信、單位或監獄轉交、公告欄或報紙公告等多種方式到達刑事判決書,確保判決書有效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47條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