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本人在2011年5月26日因挪用資金罪被小店刑事拘留,同年6月2號被該局取保候審,案發後父母替其挪用的25萬退

本人在2011年5月26日因挪用資金罪被小店刑事拘留,同年6月2號被該局取保候審,案發後父母替其挪用的25萬退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妳目前說的情況,要分兩方面來看。

1.挪用資金 是 營利 還是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了25W,已經屬於數額巨大了。可以參照下面,大致估計壹下刑期了。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 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 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也許能爭取個緩刑。如果是以下情形,就沒法緩刑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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