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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壹定要自己寫刑事上訴狀嗎?

法律分析:不壹定。對於公安機關辦理、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公訴案件,起訴方是檢察官,即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訴訟,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出庭作證或者提供證據,所以公訴案件的起訴書由人民檢察院簽發。自訴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的程序,自訴案件的刑事起訴狀由當事人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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