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事申訴是指申訴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存在錯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以使相應的人民法院啟動再審,重新審理案件。其次,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被反駁申訴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註意的點是: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糾紛範圍的,可以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托而擔任代理人;第二、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三、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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